采購人需求須嚴把關
供應商和采購人提出的要求到底哪個更合理?> 某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接受該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(以下簡稱“疾控中心”)委托,采購一批用于新生兒接種的乙肝疫苗。 (本站編輯:admin)
根據生產工藝不同,乙肝疫苗分為“酵母型”和“細胞型”兩種。在前期溝通招標需求時,疾控中心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要“酵母型”不要“細胞型”,理由是前者更安全、無毒副反應,以保證新生兒安全。
招標公告正式發(fā)布前,根據采購人的委托,代理機構在網站上發(fā)布信息,公開征集具備供貨能力的供應商,希望所有潛在的供應商都能參與該項目競標。
某生產“細胞型”疫苗的供應商看到信息后,向代理機構提出質疑,認為招標文件指定采購“酵母型”屬于限制性條款,違反了《政府采購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對于其 他供應商來說有失公平。“就比如筆記本電腦與臺式電腦、玻璃杯與紙杯、皮沙發(fā)與布沙發(fā),‘細胞型’與‘酵母型’不能算限制性條款。”采購人單位一位負責人 這樣回應供應商的質疑,并強調乙肝疫苗是用于新生兒接種的,疫苗的安全性至關重要,一旦有毒副反應不好交代。為此,堅持要“酵母型”不要“細胞型”。經組 織專家論證,專家出具了書面意見,認為“酵母型”乙肝疫苗安全、無毒副反應,同意采購人的要求。但供應商不依不饒,不但要投訴,還說投訴不成就打官司,不 達目的不罷休。
1.采購代理機構在運作該項目時,還未進入招標程序就遇到了麻煩,一籌莫展。這里問題的關鍵是,供應商和采購人提出的要求到底哪個更合理?
為依法妥善處理,采購代理機構認真查閱《政府采購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》的相關條款和規(guī)定并先后向衛(wèi)生部門、財政部門請示,得到的答復是:“只要 進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》的,都經過長期實驗論證,是安全有效的;除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,均適用政府采購法相關規(guī)定。”
經過查閱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》,“酵母型”和“細胞型”均是《藥典》中常規(guī)收錄的品種,適用人群均為新生兒。
2.供應商H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,采購人提出的要求依據不足。
根據《政府采購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》及國家有關部門的意見,監(jiān)管部門及時向相關當事人反饋情況,通過與相關當事人協(xié)調溝通,同意去掉招標文件中只要“酵母型”不要“細胞型”的條款,允許所有生產乙肝疫苗的供應商參加投標活動,供應商撤訴。
該項采購活動最終取得良好效果,每支疫苗比以往采購價便宜20%,各方面都非常滿意。
相關專家表示,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執(zhí)行相關采購項目時,要依法采購。采購人提出的要求,要有合法依據;遇到疑難問題要多請示、多論證,尋找法律依據;加強協(xié)調與溝通,盡可能依法妥善處理。
本案例選自《政府采購法規(guī)與實務研修班『第十期』吳小明講課課件》